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68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黃秀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胡黃彩綉 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胡黃彩綉已於106年8月7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