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68號原告 劉宗穎 被告 饒家瑞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