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16號原告 陳柏彥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原榮 訴訟代理人 羅祖芳 律師
蔡嘉政 律師 許維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