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34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林建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受讓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