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4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利息請求之利率(年息百分之?)。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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