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4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萬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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