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