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240號債權人 方木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方金傳 、 方敦正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債權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以債務人於判決確定後未依判決內容履行為由,聲請本院就前開判決內容債務人未給付部分重行核發支付命令。惟本件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既已經終局判決確定,自不得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又依確定之終局判決,得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已有明文。
債權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載有債務人應給付之總額,故債務人如未依確定終局判決內容履行,債權人本得逕持前開確定終局判決向法院聲請執行,請求債務人給付,以資受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