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馨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1644號),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陳馨榮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同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7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7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2年10月13日下午5時27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龍岡大操場」內,見 林侑權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路邊且右後車窗未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從該窗戶爬入車內,欲著手竊取車內財物之際,為林侑權發現並會同員警當場逮捕而未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3年1月2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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