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經送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茲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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