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陳耀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耀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陳耀安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而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現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受刑人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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