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38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永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1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非通緝到案,且坦承犯罪事實,所犯之罪亦非重罪並無逃亡之誘因,而被告家中經濟均賴被告支撐,故以此狀聲請具保停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廖永火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等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3年10月14日起執行羈押。惟被告嗣於103年11月3日因另案入監執行,而經本院撤銷羈押,此有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14號裁定附卷可憑,顯見被告現已入監執行他案,並非仍在本院羈押中,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