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9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廖振杰
楊文斌高文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振杰、楊文斌、高文成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振杰、楊文斌、高文成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7款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7年1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7年4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 玆經 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4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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