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918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本票到期日及利息請求。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簡易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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