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178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紹銘 選任辯護人 楊光 律師
蔡聰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3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
106年11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惠敏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