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9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9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9409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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