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60號聲請人 王雲虎 相對人台中縣和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萬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九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雄簡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曾提供新台幣49,044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298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本院
100年度雄簡移調字第65號調解筆錄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雄簡移調字第65號卷、99年度存字第2986號提存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