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甲○○│彰化商業銀行員│93年5月28日│10,000元│CK0000000│││││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