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9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承霖選任辯護人陳雅萍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承霖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香檳金色APPLE廠牌無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可可包壹佰貳拾包(含空包裝袋壹佰貳拾個,驗餘總淨重叁佰伍拾肆點捌壹公克)均沒收。
事實
一、簡承霖明知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具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依法不得販賣,詎為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3000元之報酬,乃與成年男子 邵鈺榮 即通訊軟體WeChat(微信)、Telegram中暱稱「 湯姆 」之人(偵查中),基於意圖營利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意聯絡,由邵鈺榮於民國109年12月8日16時許,在WeChat「北中南工作生意版」群組內,刊登「銅板百鈔價格東西漂亮有需要私訊」之販賣毒品訊息,供不特定人觀覽,欲伺機販售上開第三級毒品以牟利。適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員警於110年1月20日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上開訊息,即佯裝買家以「Zero」之暱稱於WeChat與邵鈺榮交談,而簡承霖亦以其香檳金色APPLE廠牌無門號行動電話1支連網,及以「甲下賤」之暱稱加入成員有邵鈺榮、員警等之通訊軟體Telegram「111」群組中彼此對話,另員警與邵鈺榮、員警與簡承霖、邵鈺榮與簡承霖亦分別以Telegram相互聯繫討論買賣細節,而達成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前,以25000元價格交易含有上開毒品成分之可可包(起訴書誤載為咖啡包)100包之合意。嗣簡承霖即於110年1月21日21時50分許,攜帶密封於紙盒內欲交易之可可包總計120包(含贈送之20包)至前開相約處所,先坐上員警車輛確認無誤後,下車至其駕駛到場之自小客車後車廂拿取上述紙盒,欲交付以收款之際,即為警當場逮捕而未遂,並扣得前揭行動電話1支、金色惡魔圖案之毒品可可包120包(驗前總淨重355.79公克,驗餘總淨重354.81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1.34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經查,關於本案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簡承霖及其辯護人於審判程序均同意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情況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認皆得作為本案證據。
二、前揭事實:⒈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
28日刑鑑字第1100012772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0年1月22日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容如下之WeChat語音通話及留言譯文各1份、內容如下之Telegram語音通話及留言譯文3份、WeChat販毒訊息、「湯姆」首頁截圖、內容如下之員警與被告Telegram對話截圖、員警與「湯姆」Telegram對話截圖各1張、內容如下之被告與「湯姆」Telegram對話截圖2張、Telegram「11
1」群組成員首頁截圖3張、扣案物照片、內容如下之Telegram「111」群組對話截圖各4張、內容如下之WeChat通話及對話截圖14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3、14、37至39、51、
52、55至60、65至85、137、138、149、155頁),及被告行動電話1支、可可包120包扣案可證。
⒉上述WeChat對話、語音通話及留言內容:
①110年1月20日23時57分許:
員警:銅板百鈔?員警:是哪種?湯姆:喝的湯姆:煙也有湯姆:煙好但不漂亮奶粉員警:我北部,你呢?湯姆:喝的北部有湯姆:煙中部湯姆:看你要多少員警:喝的百鈔價?員警:報價給我,我明天再問朋友要不要拿湯姆:100而已嗎湯姆:250湯姆:正常是300員警:明天下午問好打給你湯姆:好的②110年1月21日13時22分許:
員警:兄弟加一下員警:打給你③110年1月21日13時27分許:
員警:打給我④110年1月21日13時28分許湯姆撥號之語音通話(共1分10秒):
員警:喂 哈囉 ?湯姆:喂?員警:喂兄弟?湯姆:嘿。
員警:你那個都是一樣的嗎?掰都是一樣的嗎?還是有啊
?湯姆:嘿啊。
員警:你那是什麼牌子啊?湯姆:你說價錢嗎?員警:牌子。
湯姆:牌子喔?保時捷啊。
員警:都是保時捷?湯姆:對。
員警:你那個是鬆的嗎?是舒服的嗎?湯姆:呃……就是飄飄的。
員警:不會ㄍㄧㄥ啦齁?湯姆:嘿,飄飄的,然後沒有副作用。
員警:不會追那樣子啦齁?湯姆:對。
員警:那我等我朋友回來大概8、9點那邊,我跟他拿到錢
跟你聯絡好不好?湯姆:北部嗎?員警:北部啊。
湯姆:哪裡?員警:我這邊算台北。
湯姆:你說你要……員警:你也在台北嗎?湯姆:沒有,我在台中,我請台北人。
員警:可以送嗎?湯姆:我幫你問一下,你說100是不是?員警:對啊對啊,就先一張。
湯姆:好,OK。
員警:掰掰。
⑤110年1月21日13時31分許湯姆撥號之語音通話(共14秒):
湯姆:喂?員警:嘿。
湯姆:OK啊,可以送啊,你拿到錢的時候跟我講,我叫人家送去。
員警:OK,好。
湯姆:OK,好。
員警:掰掰。
⑥110年1月21日13時31分許員警撥號之語音通話(共20秒):
員警:喂兄弟?湯姆:喂?員警:那我跟你聯繫嗎?湯姆:對,你拿到錢跟我聯繫。
員警:我想說你那個保時捷是怎樣?湯姆:蛤?那個是專線啦,你也可以直接加那支啦。
員警:沒關係我就跟你好了。
湯姆:好。
員警:好掰。
⑦110年1月21日14時01分許湯姆撥號之語音通話(共39秒):
員警:喂,哈囉兄弟?湯姆:嘿。
員警:我大概9點可以啦,他大概8點多回來。
湯姆:好。
員警:嘿,就差不多9點。
湯姆:OK。
員警:我在台北……你知道大橋頭嗎?湯姆:知道知道。
員警:反正就這附近啦。
湯姆:好,OK。
員警:可以送過來齁?有確定齁?湯姆:嘿。
員警:好,我拿到錢打給你。
湯姆:好,25嗎?0K。
員警:對啊,25嘛齁?湯姆:好,OK。
員警:好,掰掰。
⑧110年1月21日19時17分許:
湯姆:兄弟湯姆:看可不可以趕一下湯姆:你到時再發正確地址給我⑨110年1月21日19時49分許員警撥號之語音通話(共27秒):
湯姆:嘿兄弟。
員警:喂?湯姆:你說看要改時間是不是?員警:是沒關係啦。
湯姆:不然沒關係,我直接跟你約九點可不可以?員警:大哥,我跑完就會處理,你地址再傳給我。
湯姆:好,我傳給你好了。
員警:對對。
湯姆:好我們就九點那邊見。
員警:好ok好。(通話結束)員警:你叫他查朝代戲院湯姆:好員警:我朋友他大概8點多才會到員警:我到時再跟你說一聲湯姆:好(OK的圖案)⑩110年1月21日19時54分許:
湯姆:台北橋下嗎⑪110年1月21日20時2分許:
湯姆:改約別的地方可!湯姆:?湯姆:那邊太辣了吧⑫110年1月21日20時4分許湯姆撥號之語音通話(共1分1秒):
員警:喂?湯姆:喂?員警:嘿兄弟你說。
湯姆:看要不要改約別的地方啦,人家是說太大了。
員警:那邊太大?湯姆:對啊,他覺得怪怪的。
員警:我想說我朋友在那邊,好不然我待會看一下。
湯姆:講真的,他剛是跟我說他是問我說我們自己注意點。
員警:沒辦法啊第一次就會這樣子啊。
湯姆:蛤?員警:我理解啦,第一次大家都這樣啊,沒辦法啊。
湯姆:他是說那邊太辣。
員警:好,我待會看一下我先忙一下。
湯姆:好好好好。
員警:你幫我跟他講說我自己一個人啊,要不要一對一就好。
湯姆:你有飛機嗎?員警:喔有。
湯姆:那你飛機給我。
員警:加你是不是?還是加他?湯姆:對,你加我加我。
員警:好我傳給你。
湯姆:好ok好。(通話結束)員警:@huawei1688⑬110年1月21日20時58分許:
湯姆:在哪員警語音留言(共4秒):
兄弟,我剛拿到錢,我現在開車,待會過去,等我一下哦湯姆:好湯姆:人家在等了⑭110年1月21日21時4分許:
員警:兄弟員警:到了湯姆:約哪員警:我在重陽路三段員警:136號湯姆:開什麼車員警:幫我跟他說一下員警:銀色員警:休旅車員警:你要不要丟他名片給我?⑮110年1月21日21時5分許員警撥號之語音通話(共17秒):
員警:喂?哈囉兄弟。
湯姆:嗨。
員警:他知道了齁?湯姆:有,我有跟他講過了。
員警:他是現在才要過來還是怎樣?湯姆:嘿。
員警:他現在要出…。
湯姆:他已經到那邊了。
員警:好好好。
湯姆:好掰。(通話結束)湯姆:有?員警:到了?員警:沒看到湯姆:等等湯姆:他在找員警:你跟他說員警:打警示燈湯姆:好員警:有嗎員警:有找到嗎湯姆:靠北湯姆:他說15分湯姆:因為他剛剛到你還沒來湯姆:他先去別的地方員警:靠么員警:好湯姆:他說15分鐘到⑯110年1月21日21時30分許:
員警:在哪了湯姆:稍等湯姆:在10分湯姆:塞車員警:...湯姆:我請他趕一下員警:這時間是有什麼車能塞湯姆:我叫他趕⑰110年1月21日21時42分許員警撥號之語音通話(共7秒):
湯姆:哈囉兄弟,哈囉?員警:哈囉?湯姆:我到囉,蛤?員警:你稍等一下。
湯姆:好(通話結束)湯姆:白色湯姆:福特湯姆:馬上到湯姆:上車⑱110年1月21日21時49分許員警撥號之語音通話(共1分1秒):
員警:喂?湯姆:他在你後面。
員警:你叫他過來啊。
湯姆:你上他車好不好?員警:我要上他車?湯姆:對啊…。
員警:靠北我自己一個人欸。
湯姆:不遠不是嗎?員警:我看到他了,我自己一個人欸不要,你叫他過來。
湯姆:就上他車就好了,他是一個人有什麼好怕的?員警:我就不是那個,我是擔心那個啊…我擔心的是這不是我的錢欸。
湯姆:不會啦…這又不是多少錢。
員警:不要啦,你叫他過來啦,不然你就叫他東西不要帶,過來看一下,我跟他談一下。
湯姆:嗯。
員警:對啊。
湯姆:好好好。
員警:你跟他講一下,你跟他講一下。
湯姆:好。
員警:嗯好。(通話結束)湯姆:因為你開那個車然後一開始約的地方湯姆:人家會覺得怪怪的⒊上述Telegram「111」群組對話及語音留言內容:
①110年1月21日19時20分:
被告:哈囉湯姆:在被告:等等約幾點地址給我湯姆:約9點大橋頭附近被告:好湯姆:正確地址時間臨近給你②110年1月21日19時21分:
被告:好(OK圖案)③110年1月21日19時50分:
湯姆:9點朝代戲院④110年1月21日19時54分:
被告:朝代戲院是台北橋下嗎⑤110年1月21日20時7分:
湯姆:@huawei1688湯姆:@dahhy147湯姆:他自己一個人湯姆:等等跟你說新地方被告:好被告語音留言(共3秒):
還是他可以過來拿?還是他可以過來拿?新莊。
⑥110年1月21日20時8分:
被告語音留言(共3秒):
不然臺北那麼晚,那麼晚,真的有點辣。
⑦110年1月21日20時9分:
湯姆:@huawei1688員警:兄弟跟你約三重被告:好員警:三重交流道附近員警:我到了再找個ok的地方⑧110年1月21日20時10分:
被告:好⑨110年1月21日20時11分:
被告:堤防那邊⒋上述員警與「湯姆」之Telegram對話及語音通話內容:
①110年1月21日20時6分許員警撥號之語音通話(共22秒):
員警:喂兄弟?湯姆:喂?員警:我剛是說,我自己一個人,你跟他講說我想要一對一就好,叫他不要太多人。
湯姆:好,OK。
員警:我待會再傳給你。
湯姆:好。
員警:好掰。
②110年1月21日20時8分:
員警:三重交流道附近吧湯姆:裙子湯姆:群組員警:我到了再找個比較地方⒌上述員警與被告之Telegram對話及語音通話內容:
①110年1月21日20時16分:
員警:兄弟在嗎員警:打給我一下②110年1月21日20時22分許被告撥號之語音通話(共56秒):
員警:哈囉?有嗎?被告:喂?你說。
員警:欸兄弟,那個群組怎麼那麼多人?被告:沒有啦,因為那個是我兄弟的弟弟的……反正……嘿啊。
員警:靠腰,我跟他講說我想要一對一就好餒,你應該知道
吧?被告:對啊,我跟你而已啊,因為他們在台中,我在台北。員警:靠腰你那個堤防都沒人,不要啦,我待會繞一下,找
一下跟你講好不好?被告:都沒人的地方比較不好?員警:幹你娘我會怕啊,那不是我的錢欸。
被告:沒事啦,放心啦,白癡喔。
員警:我繞一下啦,我待會繞一下。
被告:嗯。
員警:好,先這樣。
被告:好,OK,掰。
③110年1月21日20時23分:
員警:我跟朋友9點拿到錢就過去④110年1月21日20時24分:
被告:好的(OK圖案)⒍上述被告與「湯姆」之Telegram對話內容:
①110年1月21日21時5分:
湯姆:重陽路三段136號湯姆:銀色休旅車②110年1月21日21時6分:
湯姆:有嗎③110年1月21日21時9分:
湯姆:他打警示燈④110年1月21日21時12分:
被告:好我過去大概15分湯姆:(OK貼圖)⑤110年1月21日21時12分:
被告:請他等我一下剛聯絡不到他⑥110年1月21日21時30分:
湯姆:到哪了⑦110年1月21日21時32分:
被告:在10分鐘湯姆:好⑧110年1月21日21時33分:
湯姆:再麻煩趕一下謝謝(拜託圖案)湯姆:他9點到⒎前揭扣案金色惡魔圖案之毒品可可包120包,經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淨重355.79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1.34公克,取0.98公克鑑定用罄,驗後總淨重354.81公克,有前述該局刑鑑字第1100012772號鑑定書1份可憑(見偵卷第137、138頁);是扣案被告欲交易之可可包120包,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核屬無疑。
⒏按毒品之價格不低,取得不易,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
緝法辦重刑之危險,無端親至交易處所,或於自身住處附近交易毒品,抑或購入大量毒品貯藏之理,而平添為警查獲之可能;是以有償販賣毒品者,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營利之意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出於營利之意而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共犯邵鈺榮於行為時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於毒品交易為政府嚴格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定有重刑處罰,當知之甚稔,猶耗費時間精力,於WeChat「北中南工作生意版」聊天群組張貼販賣毒品訊息,復與陌生之買家反覆談論交易細節,之後再由被告前往交付毒品;則以常情研判,若該筆交易無利可圖,縱屬至愚之人,亦無甘冒遭取締販毒後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高度風險,而平白交易第三級毒品之理;而被告亦自承交易完成可獲得2000元至3000元報酬等情(見偵卷第27、110頁),以上堪認被告本案販賣毒品之行為,係出於營利意圖而為,核屬無疑。綜上,足見被告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次按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為實現犯意而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販賣毒品罪之販賣者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向對方有所表示時,即可認為已經著手販賣毒品之實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3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司法警察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於此情形下,因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原即有犯罪之意思,但因毒品購買者為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98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共犯邵鈺榮在與佯裝買家員警商議本案毒品交易細節前,已在WeChat「北中南工作生意版」聊天群組張貼販賣毒品訊息,業如前述,堪認早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意;是核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然因買家無實際買受真意故不遂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WeChat、Telegram中暱稱「湯姆」之邵鈺榮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5號、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274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107年6月2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於107年9月1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被告所犯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所犯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間,犯罪型態、罪質俱不相同,彼此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且上述前案視為執行完畢後迄本案犯行,期間已相距2年餘,是難僅以被告曾有前述加重詐欺犯行,逕以推認被告有犯本罪之特別惡性或有何刑罰感應力較低,而有加重其最低度刑之必要。故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後,認若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恐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被告於客觀上已著手於販賣毒品之實行,惟因員警欠缺購買真意而未能完成,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次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有本案全部犯行,符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減刑要件,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另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業已指認「湯姆」即為邵鈺榮,而邵鈺榮則自承WeChat及Telegram中暱稱「湯姆」之帳號為其所有,及其手機有連接網路於WeChat刊登販毒訊息、於Telegram發送相關對話內容,是以員警乃循線偵辦後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等情,有被告、邵鈺榮之警詢筆錄、本院110年10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110年9月9日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4頁、本院卷第117至147頁),足見被告確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正犯之情,爰減輕其刑,並就上述3項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再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已有上述減刑條件之適用,則本案之罪法定刑經前開減輕後,並無猶嫌過重之情,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努力進取,知悉毒品對人體之危害性,竟與共犯邵鈺榮一同出售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可可包120包,殘害國民身心健康,助長社會濫用毒品風氣;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又販賣之毒品未流入施用者手中,而未造成實害,另被告行為時年僅25歲,實屬年輕識淺下所為,及考量被告之素行、職業、經濟狀況、生活情形、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毒品數量、買賣價金、預計獲利、與共犯間之分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七、查獲之毒可可包120包,均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含空包裝袋120個,驗後總淨重354.81公克),業如前述,均係被告因本案販賣未遂而非法持有之物,核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裝盛上述毒可可包之外包裝袋,顯然留有毒品粉末、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之。而扣案之香檳金色APPLE廠牌無門號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持犯本案,即與邵鈺榮及佯裝購毒員警聯絡約定交易細節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10至111頁、本院卷第160至161頁),並有前述相關對話譯文、截圖可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許慈儀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
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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