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黃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分別於1、民國92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94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5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241,452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5,747元│95年10月20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96年1月15日起至│百分之15│96年2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195,705元│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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