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46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銘洲 即泓鑫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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