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寶莘
90巷7弄1號10樓之3(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漢章 律師被告 姚金山
葉同慶 馬生
3樓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 陳進德
號上列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文毅
法官侯弘偉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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