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7,158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