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仁宏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仁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仁宏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9月、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2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湖交簡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上開3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45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3月14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5年11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1月1日等情,有該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50163938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