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13號上訴人 王覺興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故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