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12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千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代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運送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2,
72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