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 王英毅 相對人 林庭郁 關係人 林君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庭郁於民國99年7月23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供債務人林君芳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林君芳對聲請人負債4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以上均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附表: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0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宜蘭縣│三星鄉│人和二││398││746.25│8分之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