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金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闕河利
汪淑君楊慧瑟李佳玲徐慈憶林宛儒 徐鈺婷 鄭舒蔓 楊媚鈞 吳進益 蕭聰明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威銘 律師
吳孟勳 律師被告 陳暐明 選任辯護人 陳君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丑○○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丙○○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壬○○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乙○○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戊○○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陸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丁○○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己○○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癸○○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辛○○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甲○○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子○○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
庚○○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丑○○明知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竟與丙○○、壬○○、乙○○、戊○○、丁○○、己○○、癸○○、辛○○共同基於違反期貨交易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未經許可,自民國101年6月間起至102年8月15日止,由丑○○承租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及42號11樓之2等處作為電話招攬客戶中心及交易接單與對帳之機房營業處所經營地下期貨交易,並於101年7、8月間起陸續雇用丙○○、壬○○、乙○○、戊○○等人,共同在上開承租之營業處所,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富達資訊」、「鼎盛資訊」、「上揚資訊」、「永豐資訊」、「大發資訊」、「鑫利資訊」、「大華資訊」、「萬盛資訊」客服人員「 汪小喬 」、「 楊曉慧 」、「冠儀」、「小憶」等人名義隨機撥打電話招攬 范姜奕忠譚予昕朱惠瑛張添泉 及其他不特定人加入會員從事台股指數期貨交易,壬○○、乙○○嗣並分別提供其所開設之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第000000000000號、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三重分行第000000000000號、乙○○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北三重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予丑○○供客戶下單、結算匯款及存放經營地下期貨交易所得使用;渠等並架設「上揚資訊」網站(網址:www.168win.co)、「期運通」網站(網址:www.8st.biz)等網站作為客戶看盤、下單交易之平台,或以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供不特定會員電話下單,並由丑○○雇用丁○○、己○○、癸○○、辛○○為接單員,負責接聽不特定客戶電話,處理下單交易、回報成交情形及登記輸入電腦,丁○○並負責製作當日業績報表予丑○○。渠等經營非法期貨交易業務之方式,係以「臺股指數期貨」作為交易下單之標的,以「口」為計算單位,每口向客戶收取新臺幣(下同)200至250元不等之手續費,並以免繳納期貨交易保證金之方式招攬客戶,客戶經由網路或電話下單後,以指數漲跌每點200元計算盈虧,於每星期五結算對匯,惟如當日結算損益達到對匯額度時,即須於當日收盤後結算,並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丑○○等人即以此共同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牟利。
二、子○○、甲○○、庚○○等3人則均基於幫助丑○○等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明知丑○○係利用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及42號11樓之2等處從事地下期貨業務,竟仍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子○○於101年7月間,將其所有前供其經營地下期貨業務,而向亞太電信公司申請20支許以「金銀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銀島公司)為申登人之行動電話門號,轉讓予丑○○,供作丑○○招攬客戶之用。㈡甲○○、庚○○則分別於101年間、101年7月間,各在不詳地點、松山火車站旁將其等所開設之甲○○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松山分行第00000000000號、甲○○合作金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庚○○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庚○○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社子分行第000000000000號等帳戶提供予丑○○,供其客戶下單、結算匯款及存放經營地下期貨交易所得使用。嗣於102年8月15日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42號11樓之2等處所搜索後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刑事訴訟法業已修正而於92年2月6日經總統公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丑○○等人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丑○○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被告丑○○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首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故本案判決所列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㈠上揭事實,已據被告丑○○、丙○○、壬○○、乙○○、戊
○○、丁○○、己○○、癸○○、辛○○、甲○○、子○○、庚○○分別於104年2月6日、104年2月13日本院準備程序中承認犯罪(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3頁、第51頁至第52頁),且經渠等於調查局、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檢察官訊問時陳述甚詳,被告己○○、辛○○、丙○○並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明確(見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560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㈢第142頁至第147頁、第157頁至第159頁),並經證人張添泉、 楊春日 、譚予昕、朱惠瑛、范姜奕忠分別於調查局詢問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屬實(見偵查卷㈠第192頁至第196頁、第206頁至第211頁、偵查卷㈢第139頁至第141頁),復有下列證據可證:
⒈室內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
0000號申登資料,室內電話00-00000000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丑○○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7585號卷【下稱他字卷】第32頁至第37頁、偵查卷㈡第5頁至第10頁))。
⒉「鑫利」、「期運通」及「上揚」網站(網址:www.wingo1
68.com、win.168win.co及www.168win.co)交易平台之網址登記資料(見他字卷第39頁至第40頁)。
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開立金銀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
00000000等23門號102年6月20日至102年7月19日電信服務費收據(見偵查卷㈠第62頁、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6頁)⒋「金銀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資料(見偵查卷㈡第4頁)。
⒌被告丑○○租用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之1處所之房屋租賃契約(見偵查卷㈡第1頁至第3頁)。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截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2.10.31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附件光碟中,被告丁○○102年07月29日14時35分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ATM操作,以 邱銘嬌 帳戶之提款卡臨櫃提款畫面(見偵查卷㈡第206頁)。
⒎國泰世華銀行102年10月15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000000000號
函:檢送被告壬○○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往來資料(見偵查卷㈠第80頁至第83頁)。
⒏中國信託銀行102年8月28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
及所附資料被告乙○○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1年7月10日至102年8月15日交易明細資料;邱銘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5月14日至102年8月13日交易明細資料(見偵查卷㈠第89頁至第99頁)。
⒐合作金庫銀行北三重分行102年8月28日合金北三重存字第00
00000000號函及所被告乙○○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101年7月5日開戶日至102年8月15日之交易明細(見偵查卷㈠第100頁至第105頁)。
⒑臺灣價權指數期貨200交易規則(分鐘盤)&(即時盤)(見偵查卷㈠第109頁、第202頁)。
⒒中國信託銀行102年7月17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
: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6月28日至102年7月16日交易明細資料(見偵查卷㈠第147頁至第154頁)。
⒓中國信託銀行102年8月8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
所附 蕭文宗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6月28日至102年7月31日交易明細資料(見偵查卷㈠第P128頁至第130頁)。
第一銀行松山分行102年7月18日一松山字第00069號函所檢
送甲○○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0年1月迄102年5月31日帳戶往來明細(見偵查卷㈠第157頁至第164頁)。合作金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02年11月15日合金京東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甲○○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1年1月迄102年8月15日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㈡第201頁至第204頁)。
⒕陽信銀行102年9月23日陽信總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
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至102年8月31日帳戶交易明細(見偵查卷㈠第168頁至第173頁)。
⒖臺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財富管理102年8月27日北富銀北投字
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101年01月01日及102年08月15日所有交易明細(見偵查卷㈠第174頁至第176頁)。
⒗顯示證人范姜奕忠將款項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富錦分行蕭文宗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簡訊畫面(見偵查卷㈠第212頁至第213頁)。
⒘記載證人范姜奕忠資料之手寫筆記紙(見偵查卷㈠第218頁)。
⒙102年6月28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 林翠華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1年7月6日至102年7月12日交易明細資料;102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林翠華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6月3日至102年7月12日交易明細資料;102年9月16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林翠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7月15日至102年8月16日交易明細資料(見偵查卷㈠第125頁至第127頁、第180頁至第191頁、偵查卷㈡第150反面至第156頁)。
⒚第一商業銀行長泰分行102年9月9日一長泰字第00091號函:
檢送林翠華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至最後交易日102年6月21日交易明細(見偵查卷㈡第157頁至第158頁)⒛中國信託銀行102年8月15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
檢送 蕭漢聲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1月7日至102年8月7日交易明細資料;蕭文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3月13日至102年8月7日交易明細資料;102年9月1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蕭漢聲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8月9日至102年8月19日交易明細資料(見偵查卷㈡第177頁至第186頁)。
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行102年8月29日合金稻存字第000000
0000號函,檢送蕭漢聲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1年8月14日至102年8月14日交易明細(見偵查卷㈡第187頁至第190頁)。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102.08.15搜索筆錄、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之2、39號11樓)(見偵查卷㈢第8頁至第13頁)。
102年11月25日園防字第00000000000號桃園縣調查站扣押物
品清單,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扣案物品(保管字號:102年度藍保管字第1364號、第1365號)、該等扣案物品照片(見偵查卷㈢第18頁至第22頁、本院卷第59頁至第71頁)。
102年8月15日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人員於臺北市○○
○路段○○號11樓之2搜索現場拍攝照片6張(見偵查卷㈢第23頁至第28頁)。
㈡按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期貨交易
,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之交易」、「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另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5條、第6條分別規定:「每一契約價值為二百元乘以臺股期貨指數」、「本契約交易之報價以本指數一點為最小升降單位,每一點價值為二百元」。本件被告丑○○、丙○○、壬○○、乙○○、戊○○、丁○○、己○○、癸○○、辛○○之經營方式,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及42號11樓之2等營業處所,對外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富達資訊」、「鼎盛資訊」、「上揚資訊」、「永豐資訊」、「大發資訊」、「鑫利資訊」、「大華資訊」、「萬盛資訊」等名義招攬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並提供「上揚資訊」網站(網址:www.168win.co)、「期運通」網站(網址:www.8st.biz)等網站作為客戶看盤、下單交易之平台,或以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供不特定會員電話下單,並以「臺股指數期貨」作為交易下單之標的,以「口」為計算單位,每口向客戶收取200至250元不等之手續費,並以免繳納期貨交易保證金之方式招攬客戶,客戶經由網路或電話下單後,以指數漲跌每點200元計算盈虧,於每星期五結算對匯,惟如當日結算損益達到對匯額度時,即須於當日收盤後結算,並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被告丑○○、丙○○、壬○○、乙○○、戊○○、丁○○、己○○、癸○○、辛○○等人即以此共同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牟利等情,已據渠等陳明在卷,故被告丑○○、丙○○、壬○○、乙○○、戊○○、丁○○、己○○、癸○○、辛○○等人所為顯屬為客戶從事委託、執行及結算交割期貨交易或逕為期貨交易相對方之經營期貨經紀商及期貨自營商之業務行為,即係違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而被告子○○、甲○○、庚○○則均基於幫助被告丑○○、丙○○、壬○○、乙○○、戊○○、丁○○、己○○、癸○○、辛○○等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助力。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丑○○、丙○○、壬○○、乙○
○、戊○○、丁○○、己○○、癸○○、辛○○、甲○○、子○○、庚○○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丑○○、丙○○、壬○○、乙○○、戊○○、丁○○
、己○○、癸○○、辛○○所為,均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12條第3款規定處罰。渠等就前揭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違反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所謂業務,乃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另核被告甲○○、子○○、庚○○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之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甲○○前於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1年8月13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2頁),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至被告乙○○雖曾於92年間依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126號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03號裁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於96年7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翌日出監,亦有被告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24頁)。然被告丑○○係於101年7、8月間起始陸續雇用被告丙○○、壬○○、乙○○、戊○○等人,且依被告丙○○及乙○○所述,被告乙○○係經由被告丙○○面試,是尚難認被告乙○○係於101年7月8日前即經被告丑○○雇用,而為本案前開犯行,而屬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自不構成累犯,併此敘明。
㈡爰被告丑○○、丙○○、壬○○、乙○○、戊○○、丁○○
、己○○、癸○○、辛○○,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仍共同經營期貨商業務,所為足以損害期貨市場正常發展,並已擾亂金融秩序,被告甲○○、子○○、庚○○則僅為被告丑○○、丙○○、壬○○、乙○○、戊○○、丁○○、己○○、癸○○、辛○○等人提供助力之人,審 諸渠 等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等各自參與期間、素行、 暨渠 等之智識程度、家庭、工作及經濟之生活情況(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8頁、第53頁至第58頁、第100頁反面至第101頁、第14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末查:
⒈被告甲○○既有前開刑事前案記錄,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
又故意犯本件之罪,要無從予以宣告緩刑。而被告子○○,前曾於101年間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58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有被告子○○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0頁正反面)。其故意再犯本件之罪,難認其無再犯之虞,而得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亦無從予以宣告緩刑。至渠等有刑法第41條第3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規定適用,惟此部分屬於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事項,無須於本判決主文諭知,被告甲○○、子○○得於檢察官指揮執行程序時,另行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檢察官指揮命令之處分為之,先此敘明。
⒉又被告丙○○、壬○○、戊○○、丁○○、己○○、癸○○
、辛○○、庚○○等人均無犯罪科刑前科,而被告丑○○、乙○○,前固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㈠第19頁至第29頁、第33頁),渠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犯行,深表悔意,是以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並審酌其等應係一時失慮觸犯本案,及渠等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及經濟狀況等各因素,均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皆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就被告丑○○、丙○○、壬○○、乙○○、丁○○部分,予以宣告緩刑三年,就被告戊○○、己○○、癸○○、辛○○、庚○○部分,則予以宣告緩刑二年。另為督促其等明瞭所為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確實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並斟酌其所擔任分工角色、任職期間,暨考量其現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宣告被告丑○○、丙○○、壬○○、乙○○、丁○○等人,應分別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被告戊○○、己○○、癸○○、辛○○等人,則應分別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至 於渠 等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由檢察官考量其所犯罪名,並斟酌其性別、家庭、身分、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等因素,再依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之地域、特性及勞務內容等為適當之安排。又倘被告丑○○、丙○○、壬○○、乙○○、戊○○、丁○○、己○○、癸○○、辛○○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等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⒊被告丑○○、丙○○、壬○○、乙○○、戊○○、丁○○、
己○○、癸○○、辛○○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事項(即上述義務勞務),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丑○○所有,且均係在上開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42號11樓之2營業處所扣得之物,並據被告丑○○、丙○○、己○○供陳無訛(見本院卷第84頁),核屬供被告丑○○、丙○○、壬○○、乙○○、戊○○、丁○○、己○○、癸○○、辛○○共同犯本案所用之物、供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之,並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於渠等之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要非供渠等共同犯本案所用之物、供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復均非違禁物,爰不諭知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係於新北市○○區○○街○○○號8樓之3,案外人 潘麗花 住處所扣得,為案外人潘麗花所有,並非本案被告所有之物,亦均非違禁物,爰不諭知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期貨交易法第56條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期貨商之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附表一(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扣得,應予宣告沒
收之物)┌─┬─────────────┬────┬───┬───────────┐│編│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保管字號││號│││姓名││├─┼─────────────┼────┼───┼───────────┤│1│客戶名單│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2│call客話術及規則│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3│丙○○行事曆│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4│電子產品(丙○○公用手機)│3支│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5│記事本│6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6│廣告徵才│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7│期貨交易規則等│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8│call客名冊│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9│業務績效表│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10│電話、網路申請書│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11│丙○○客戶名冊│2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12│下單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13│贓款(零用金,含收據)│10500元│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14│公用手機│2支│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15│客戶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16│網路交易規則│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17│客戶資料│1箱│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18│電子產品(隨身碟)│4支│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19│資料光碟│1片│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20│履歷表│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21│會員名冊│3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22│電子產品(公用手機)│3支│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23│會員資料│20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24│員工教戰守則│2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25│開戶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26│員工績效獎金表│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27│記事本│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28│徵人廣告單│1件│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29│打卡資料│1件│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30│本票│2張│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31│網路帳號密碼│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32│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2台│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33│電腦設備(電腦主機)│3台│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34│電子產品(傳真機)│2台│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35│電子產品(電腦螢幕)│2台│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36│電子產品(IP分享器)│2台│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37│電子產品(打卡鐘)│1台│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38│電子產品(室內電話)│12台│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39│電子產品(門號分別為0986│2支│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5號│││-051962、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附表二(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之2扣得,應予宣
告沒收之物)┌─┬─────────────┬────┬───┬───────────┐│編│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保管字號││號│││姓名││├─┼─────────────┼────┼───┼───────────┤│1│電子產品(電話)│20台│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2│客戶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3│教戰手冊│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4│筆記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5│客戶下單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6│打工等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7│客戶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8│期貨系統操作手冊│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9│開戶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10│支出證明單│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11│客戶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12│交易規則│1張│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13│盤後系統操作│2張│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14│電腦設備(電腦螢幕)│14台│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15│電腦設備(電腦主機)│8台│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16│客戶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17│客戶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18│客戶資料│4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19│打卡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20│筆記資料│1本│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21│電子產品(隨身碟)│10支│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22│電子產品(手機含SIM卡)│2支│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23│電子產品(無限網卡,含SIM│4支│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卡)││││├─┼─────────────┼────┼───┼───────────┤│24│電子產品(SIM卡)│1張│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25│電子產品(分享器)│3台│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26│電子產品(監視器主機)│1台│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附表三(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之2扣得,不予宣
告沒收之物)┌─┬─────────────┬────┬───┬───────────┐│編│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保管字號││號│││姓名││├─┼─────────────┼────┼───┼───────────┤│1│電費單│1張│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2│鑰匙(含遙控器)│2支│丑○○│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附表四┌─┬─────────────┬────┬───┬───────────┐│編│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保管字號││號│││姓名││├─┼─────────────┼────┼───┼───────────┤│1│雜記│6張│潘麗花│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2│客戶資料│5本│潘麗花│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3│潘麗花第一銀行存摺│1本│潘麗花│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4│潘麗花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潘麗花│102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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