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93號上訴人 葉國章 被上訴人尤加利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3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萬7,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9,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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