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 林昶詮 被告利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章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附卷可憑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