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宗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應更正如下:
(1)第25行中關於「計算式:00000-(00000X2/3=12726)」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00000-(00000X2/3)=12726)」。
(2)第28行至第29行關於「原告應繳納一審裁判費1萬7226元」應予更正為「原告應繳納二審裁判費1萬272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