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九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道生 自訴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盧立仁 律師被告丁○○
甲○○戊○○己○○丙○○乙○○庚○○辛○○右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三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丁○○、甲○○、戊○○、己○○、丙○○、乙○○、庚○○、辛○○等八人被訴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業因追訴權罹於時效,因而為免訴之諭知。至於自訴人所指買賣契約簽訂後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行為,因係在本件背信行為完成(即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後所為,自與本件背信無涉。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未具任何理由,提起本件上訴,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邱瑞祥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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