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80號聲明人甲○○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乙○○陳報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係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5日死亡,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之長子,有第1順位繼承權,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聲請人於97年2月25日即知悉被繼承人乙○○死亡,當即知悉其得為繼承,僅係於97年3月19日知悉被繼承人遺有負債,上開事實除經聲請人具狀陳明,復經載明於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然聲請人遲至97年6月4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此觀諸聲請人限定繼承聲請狀上之收文戳甚明,復未提出97年3月19日方知悉其得繼承之證明。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顯逾3個月之限定繼承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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