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號(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先前經本院以有法定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被告之法定羈押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故依法予以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