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壢交簡字第13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新台幣貳拾萬應更正為新台幣拾伍萬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