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65號上訴人 張嘉迎 被上訴人 陳姵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具上訴人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嗣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07年7月3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頁),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0頁),依前開法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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