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楊順發 法定代理人 曹淑貞 被告 潘惠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楊淑儀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