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08號抗告人 林奕誠 相對人 吳學孝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2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
二、相對人於原審主張:伊執有抗告人於108年3月25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為新臺幣25萬元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提出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就系爭本票債權,伊已清償15萬元,餘款因經濟困難而未給付,惟伊仍有誠意與相對人調解等語。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然查,抗告人雖主張部分債權已清償,實際債務僅餘10萬餘元等語,惟縱其所稱為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無法加以審究。從而,原裁定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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