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張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63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12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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