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葉乃源

債務人 張均誼 即美門園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7,46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26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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