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葉乃源
債務人 張均誼 即美門園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7,46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26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