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01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件:
附表(發行公司均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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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
│一│91ND00000000│1│1000│
├───┼──────┼────┼───┤
│二│91ND00000000│1│1000│
├───┼──────┼────┼───┤
│三│9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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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96NX000000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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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97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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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97NX00000000│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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