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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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958號
原   告 中科10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時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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