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5月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96年8月1日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魏玉英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