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宣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00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捌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宣孝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00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戰國無雙」等盜版遊戲光碟
8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00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1年12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扣案之「戰國無雙」等盜版遊戲光碟8片係非法重製物,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鑑定書、檢視報告書在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