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丁○○
、5、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建成 即萬霖環保企業社、乙○○、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建成即萬霖環保企業社住於臺北縣三峽鎮,營業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乙○○住於臺北縣三峽鎮、丙○○○住於高雄市,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