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5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浩瑋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浩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浩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所犯本件4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本院就該個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經裁量後仍認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 劉柏毅傅怡萍 之間發生糾紛,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反以臉書訊息傳送恫嚇言語予被害人2人,致其等心生畏懼,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且其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111號被告李浩瑋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4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浩瑋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簡字第3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08年5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思悔改,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分別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被害人以臉書訊息傳送附表所示之恫嚇言語,致附表所示被害人心生畏懼。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浩瑋對其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臉書傳送附表所示言語予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附表所示言語為氣話,我另案遭羈押禁見期間,我親弟弟遭告訴人劉柏毅及光頭 林星辰 恐嚇取財20萬元,我是要叫他們把錢還回來,才傳附表所示言語之訊息云云。經查,被告犯行有告訴人劉柏毅、傅怡萍之指述、電話紀錄、附表所示言語之訊息畫面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辯稱,僅係卸責之詞,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已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致生危害安全之罪嫌。被告對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犯之上開罪嫌,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日
檢察官黃齡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朱倖儀附表編號時間傳送地點被害人恫嚇言語接收地點1109年1月9日3時13分及同日15時34分臺北某處劉柏毅你跟光頭差不多要把錢還回來了吧?他媽我醜話說在前,要躲就躲好點,別被我抓到,看你要找誰來跟 老子輝 啦臺北某處2109年3月3日17時23分你要跑就躲到別回臺北,你只要讓我碰到你絕對殺你全家臺南市善化區居所3109年4月27日23時49分你不出來沒關係,我操你媽,我一定讓你包起來,垃圾,操你媽不是很屌,對我弟講什麼東西,你很屌是不是,躲好點4109年4月28日12時2分傅怡萍敢讓我在臺北遇到你們試試看,絕對殺你們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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