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債權人瑞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債務人原法定代理人 林禮驅 經查已於民國
109年8月21日死亡,顯非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說明: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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