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顏世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貳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顏世民於民國92年12月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419,205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29,627元│顏世民│自民國93年12│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月10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141,172元│同上│自民國107年│同上│年息百分之12.99│││││4月1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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