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錦村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游弘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104年8月19日之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中「保費及勞保」每月數額為新臺
幣(下同)5,948元,經扣除聲請人每月支出勞保1,333元,尚餘保費4615元(計算式:5,948-1,333=4,615)是否包含聲請人個人保險及所扶養親屬之保險?請提出聲請人及扶養親屬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並陳報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㈡聲請人主張其與其他兄弟姊妹共同分擔四分之一父母親扶養
費用,即每月需支出父親扶養費約8,867元、母親之扶養費9,213元,請說明聲請人父母親之扶養義務人為何人?並提出聲請人父母親、其他三位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㈢請聲請人說明父母親之現有財產狀況,及是否領有社會津貼
及其他補助(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補助等)?並提出聲請人父母親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領有社會津貼及其他補助,請併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