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12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吉成 即竹林渡假山莊、 楊翰龍 、 楊蒼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姓名為楊「翰」龍,與本票記載楊「瀚」龍不符)。
二、相對人楊吉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翰(瀚)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蒼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